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费用,质量、环保标准,质量保证方式,保修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当经消费者验收、认可。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做的,应当返工、重做,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对装修工程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予以保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