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有效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通化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