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有效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分区规划由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