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