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验收核实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暂停使用,限期内未补报竣工验收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