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费用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查封现场,并通过公共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