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