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即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即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