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