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