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