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和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随意占用城市公共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施工暂设应当单独设计、单独报批、单独管理,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