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验放线情况。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