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