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及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城市水源、生态保护区、湿地、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机场净空控制区、古遗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两侧等纳入规划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