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