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