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房规划建设导则和通用图集,用于指导农房建设。

城乡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