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书,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重要矿藏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