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书,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重要矿藏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