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文明习惯。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