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