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