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