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