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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