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由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卫计委、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处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