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张贴广告应当在城市公共场所指定地点和居民住宅区广告栏内。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内外以及地面上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没收非法财物,对行为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在违法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讯号码的,由城管部门审核后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行为人通讯号码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或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