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以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确保安装牢固。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损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