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告牌匾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宣传栏、景观灯、实物造型、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批。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