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识停放在指定场地或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步行街、广场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入的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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