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识停放在指定场地或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步行街、广场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入的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