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安装设置,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设施,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损坏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