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安装设置,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设施,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损坏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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