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饲养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禁止居民在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散放、遛放宠物(导盲犬除外)。在公共场所之外应当束带牵引、遛放宠物;宠物随地便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清理;饲养犬类的,应当定期注射疫苗。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先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