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二)展示、展销伪劣、不符合节能标准、未取得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进行虚假宣传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