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年度调度指标,制定全区年度水资源统一分配与调度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配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