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投诉破坏、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