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