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