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