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没有在产品或包装物显著位置标明最终使用后处置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