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鼓励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清洁生产企业标志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