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开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教育和能力建设等的支持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