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及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在本省境内销售、使用的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容器。

鼓励各类节能灯、电池生产使用无毒无害原料。

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