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