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