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投诉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的;

(二)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有关档案资料的保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