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快递服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省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