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使用快件详情单,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指导用户规范填写详情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