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