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