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发现邮件丢失、毁损的,用户可以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持据向当地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予以办理,不得积压、延误,并按照查询答复时限的要求及时答复用户。

属于邮政企业过错造成邮件丢失、毁损的,邮政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投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