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定期将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省邮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