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