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不择场地屠宰畜禽,乱弃动物尸体;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抛撒和焚烧垃圾、冥纸,散发小广告等;

(三)在建筑物、广场、道路、公用设施上刻划、涂写或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破坏花草树木及绿地;

(四)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五)在街路和公用场地上晾晒、堆放粮食、柴草、物料;

(六)在住宅区内饲养畜禽;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