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乡主要街路公共场所和集中住宅区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歌舞厅、酒吧等经营场所的音响设备音量,在夜间22时以后不得超过45分贝。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