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镇单位、业户(住户)的生活垃圾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倾倒。垃圾收容点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由责任人封闭运输到指定地点。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须自行清运至指定地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各类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